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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骆越文化研究会章程

谢 寿球

8月 2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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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广西骆越文化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研究骆越文化的人员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对广西骆越文化宝库的挖掘、整理和开发进行系统研究,弄清骆越文化的历史贡献、主要遗存、传承情况、现实影响和发展前景,提出保护和开发的思路和工作方案,推出一系列有影响的研究论著,推出一批有市场竞争力的民族文化产品,打造广西民族文化的品牌,打造联结东盟各国的文化纽带,推动广西民族文化产业的发展,为建设文化广西服务,为广西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协调骆越文化科研活动,推出骆越文化研究成果。联络有志于骆越文化研究的各民族学者和各界有志于骆越文化开发的人士,从各个领域研究广西骆越文化的历史、传承和开发前景,挖掘骆越文化遗产,推出最新研究成果,为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文化决策服务,为建设文化广西服务。
(二)推动骆越文化成果的转化, 探索文化产业开发的新路子。重点组织开展骆越文化开发项目的策划,推动骆越文化旅游、骆越古科技艺术的开发,打造一批文化产品和产业,把古老的文化瑰宝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三 )贯彻“双百”方针,开展学术交流。定期召开年会,总结工作经验,进行学术讨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组织各种专题的讨论或讲座。加强与有关学术团体的联系与协作。
(四)开辟骆越文化研究园地,办好骆越文化网站。为了给骆越文化研究提供专门的学术园地,使研究成果能及时得到反映并发挥社会效益,本会创办广西骆越文化网站,网站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发表有创见的学术论文和有价值的调查资料,开展学术讨论和争鸣,以促进骆越文化研究和开发事业的繁荣发展。
(五)开展评奖活动,奖励优秀成果。定期进行科研成果评奖,对优秀的学术成果及有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发展本会会员。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骆越文化研究领域内发表过研究文章或爱好骆越文化的学习与研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和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组织协调能力强,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内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和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 11月 20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